刑事辯護 | 做自己 - 2024年7月

刑事辯護

作者:日本刑事法學研究會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01日
ISBN:9789866842887
語言:繁體中文

  這是一本集結實踐擁護人權的辯護律師與刑事辯護研究學者智慧結晶的教戰守則。本書的目標有二:其一,讓所有律師均能應用本書內容,實踐於個案的辯護活動。其二,、提示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辯護手段,及貫徹辯護原則的理論根據。
  全書依循刑事程序的流程,從逮捕、羈押、接見、起訴、準備程序、檢察官舉證、言詞辯論至上訴程序,精選出各個階段在實務上重要或具有爭議的辯護課題,提綱挈領地解說。各篇之內容包括:問題所在、實施辯護活動的要點或注意事項,最後再輔以學說及相關判例作為理論的支撐,內容精實,架構完整。書後並附有常用的各式辯護書類,誠屬值得一讀為快的字典。

壹、逮 捕一、對於任意偵查的辯護活動∕陳宗賢∕ 1二、對輕微犯罪逮捕之因應之道∕陳宗賢∕ 5三、不服逮捕之救濟方法∕陳宗賢∕ 10解說 1 逮捕留置的時間及處所∕陳宗賢∕ 14解說 2 他案逮捕之相關判例、學說狀況∕陳宗賢∕ 18
貳、羈 押一、避免羈押的努力∕朱朝亮∕ 23二、對羈押裁定之準抗告要領∕朱朝亮∕ 27三、避免羈押代用監獄應為之事∕朱朝亮∕ 31四、盡力避免延長羈押∕杜逸新∕ 35五、善用開示羈押理由之策略∕杜逸新∕ 40六、如何促進撤銷、停止羈押之應用∕杜逸新∕ 45
參、接 見一、與妨害接見的抗爭∕陳運財∕ 51【專欄】日本律師聯合會與法務部有關接見通信權之確認事項∕陳運財∕ 57二、實踐充分接見之方法∕陳運財∕ 59三、接見技術∕陳運財∕ 63四、對於裁定禁止接見、遞送物品之聲明不服的方法∕陳運財∕ 67【專欄】□□□□□□□□搜查的一斷面關於英國偵查的一個側寫∕陳運財∕ 70五、將接見內容證據化的方法∕陳運財∕ 71【專欄】□□□□□□□□□□□(米蘭達警告)∕陳運財∕74解說 3 在法庭上備忘錄的交涉∕陳運財∕ 76
肆、選任辯護人保持緘默者之辯護人委任書狀的寫法∕陳運財∕ 81
伍、偵 查一、偵查訊問時實現辯護人在場的方法∕張博富∕ 87二、努力避免作成不當供述筆錄∕張博富∕ 91三、遇控訴偵查人員暴行或傷害之應有作為∕張博富∕ 96【專欄】刑事辯護實務相關文獻介紹∕張博富∕102解說 4 使偵查訊問透明化的手段∕張博富∕105
陸、搜索、扣押一、防範違法搜索、扣押、勘查之努力∕周穎宏∕109二、現場的辯護作法∕周穎宏∕117解說 5 令狀核發及記載之適正化∕周穎宏∕122
柒、辯方之證據蒐集證據保全之活用方法∕鄭雲鵬∕127解說 6 使社會對事件正確之認識(傳播媒體的對應之道)∕鄭雲鵬∕132
捌、外國人事件偵查辯護之要點∕鄭雲鵬∕137
玖、起 訴致力獲得不起訴∕陳宗賢∕147
拾、保 釋一、不當認定「有湮滅罪證之虞」的爭辯之方法∕林清鈞∕153二、針對裁量保釋之因應對策∕巫聰昌∕157三、爭取合理的保釋金額∕康樹正∕162解說 7 逮捕留置的時間及處所∕巫聰昌∕166
拾壹、冒頭程序對於起訴書請求釋明的重點∕巫聰昌∕171解說 8 公訴濫權用論∕巫聰昌∕176
拾貳、檢察官舉證一、對於書證意見的注意事項∕胡忠文∕181二、依傳聞例外規定請求證據調查之對抗手段(第321條第1項第2款)∕胡忠文∕185三、依傳聞例外規定請求證據調查之對抗手段(第321條第1項第3款)∕胡忠文∕190四、依傳聞例外規定請求證據調查之對抗手段(第321條第3項)∕胡忠文∕194五、依傳聞例外規定請求證據調查之對抗手段(第321條第4項)∕胡忠文∕199六、依傳聞例外規定請求證據調查之對抗手段(第324條)∕胡忠文∕203七、針對罪行重現錄影帶請求為證據調查之對應∕巫聰昌∕207八、針對錄音帶請求為證據調查之對應∕巫聰昌∕211九、對於測謊結果請求為證據調查之對應∕巫聰昌∕215十、針對警犬氣味鑑識結果請求為證據調查之對應∕巫聰昌∕220十一、針對指認鑑定請求為證據調查之對應∕巫聰昌∕225十二、對證據裁定聲明異議的要領∕林輝煌∕229十三、如何爭辯自白之任意性∕林輝煌∕234十四、如何爭執自白之信用性∕朱朝亮∕242【專欄】評價被告自白信用性之審查事項∕朱朝亮∕249十五、審查共犯自白之要領∕王澤瑋∕251【專欄】對於緘默權的誤解∕王澤瑋∕257十六、反詰問之要領(警察人員)∕康樹正∕259十七、反詰問之要領(幼兒)∕康樹正∕264十八、反詰問之要領(鑑定人)∕康樹正∕269十九、反對詰問之要領(共犯)∕王澤瑋∕273二十、對檢察官訊問提出異議之要領∕周穎宏∕278解說 9 違法取得證據之相關問題∕巫聰昌∕282
拾參、辯護人舉證一、開頭陳述(冒頭陳述)之活用∕吳冠霆∕289二、調查證據之請求被認可之方法∕吳冠霆∕293三、獲得證據開示之方法∕吳冠霆∕297四、不在場證明的應注意點∕蘇滿麗∕301五、請求調查不同意書面之要領∕蘇滿麗∕305六、情狀證據舉證之要領∕蘇滿麗∕310解說 10 訴因變更相關之問題點∕巫聰昌∕317
拾肆、訴訟指揮一、不當訴訟指揮的對應之道∕林清鈞∕325二、不當行使法庭警察權、公署管理權的對應之道∕林清鈞∕329三、努力防止更新程序空洞化∕林清鈞∕334【專欄】更新程序和法官人事∕林清鈞∕339
拾伍、辯 論一、再開辯論的攻防之道∕許家源∕341二、辯論的要領∕許家源∕343三、宣判日之留意點∕許家源∕347
拾陸、國選辯護為了作成充分國選辯護之要求∕陳運財∕353
拾柒、外國人事件公判階段之留意點∕陳運財∕359【專欄】DNA型鑑定的基本知識∕邱仁楹∕366
拾捌、上訴、再審一、第二審辯護活動的注意事項∕邱仁楹∕369二、第三審辯護活動的注意事項∕邱仁楹∕378解說 11 聲請再審的注意事項∕邱仁楹∕388刑事辯護書狀1(針對逮捕)人身保護請求書∕陳宗賢∕3932 意見書(請求不為羈押聲請)∕朱朝亮∕3953 意見書(請求駁回羈押聲請)∕朱朝亮∕3974 羈押狀繕本交付請求書∕朱朝亮∕4015 A( 對羈押之)準抗告聲請書(被告認罪時)∕朱朝亮∕4015 B( 對羈押之)準抗告書(嫌疑人否認罪時)∕朱朝亮∕4036(對羈押之)特別抗告聲請書∕朱朝亮∕4067 對羈押處所之準抗告書∕朱朝亮∕4088(請求變更羈押處所)羈押撤銷請求書∕朱朝亮∕4119(延長羈押)之準抗告聲請狀∕杜逸新∕41310 開示羈押理由聲請狀∕杜逸新∕41611 請求(開庭釋明羈押理由)聲請狀∕杜逸新∕41712(開庭釋明羈押理由)之陳述意見要旨狀∕杜逸新∕41813 撤銷羈押聲請狀∕杜逸新∕42014 停止執行羈押聲請狀∕杜逸新∕42215(對於妨害接見)準抗告聲請書∕陳運財∕42316(對於禁止接見之裁定)準抗告聲請書∕陳運財∕42417 A解除禁止接見之聲請書∕陳運財∕42617 B解除禁止接見之聲請書(請求許可具體接見)∕陳運財∕42818(對於已作成之供述筆錄的)訂正要求書∕張博富∕42919(針對違法偵查之)踐行正當偵查請求書∕張博富、周穎宏∕43020(針對扣押之)準抗告聲請書∕周穎宏∕43121 證據保全請求書∕鄭雲鵬∕43322 A(請求緩起訴)意見書∕陳宗賢∕43622 B(請求處以略式罰金)意見書∕陳宗賢∕43723(針對駁回保釋聲請)之準抗告聲請狀∕林清鈞∕43924(針對起訴書)請求釋明聲請書∕巫聰昌∕44225(針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請求證據調查)意見書∕胡忠文∕44326(針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請求證據調查)意見書∕胡忠文∕44527(針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4項請求證據調查)意見書∕胡忠文∕44928 A( 針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請求證據調查)意見書∕胡忠文∕45228 B( 針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請求證據調查)意見書∕胡忠文∕45229(請求對違法取得證據為證據調查)意見書∕巫聰昌∕45630 冒頭陳述要旨∕吳冠霆∕45831 A證據調查請求書(證據書類、證人詰問、被告詢問)∕吳冠霆∕46031 B勘驗請求書∕吳冠霆∕46531 C鑑定請求書∕吳冠霆∕46631 D鑑定請求書∕吳冠霆∕46732 證據開示命令請求書∕吳冠霆∕46933 迴避聲請書∕林清鈞∕47234(更新程序)陳述意見要旨∕林清鈞∕475


  近年來刑事訴訟法雖大幅修正,訴訟構造採行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以保障被告防禦權益,促進公平審判,然而作為維護被告防禦權益最為基本而重要的權利──接受辯護人援助的權利,以及辯護活動的困境依然未有實質的改善,甚至修法的結果反而引發了新的不公平現象。
  畢竟,權利的背後往往伴隨著責任,隨著審判中主導證據調查的地位提升,辯護人所擔負的責任及壓力亦相對地加重。聲請調查證據著重法庭當場的交鋒論戰,而不再全仰賴過去案牘勞形的遞狀筆戰,因此勢必要嫻熟證據法則、詰問技術以及臨場反應的經驗。
  事前的準備以及法庭活動時間的拉長,也增加了辯護業務的負擔。試著回顧過去一個刑事法庭活動的場景。2002年3月4日,台北地院上午就前第一夫人曾文惠女士自訴前立委謝啟大等人涉嫌誹謗其私運美鈔赴美案開庭審理中,兩造攻擊防禦相當激烈,光是上午詰問證人李某近兩小時的過程中,雙方律師就提出至少十次的異議,場面箭拔弩張,戰火一觸即發,承審法官則是一再提醒兩造注意訴訟程序。被告辯護人趙姓律師因一開始陸續對證人提出十二個問題,遭原告律師質疑並未問到與案情相關重點,之後又遭質疑其與證人提出的證據文件有問題時,趙姓律師竟自嘲「法院開始實施交叉詰問後,連我都搞不清楚刑事訴訟法了」,律師如此的發言令全場譁然(參照中時晚報,「火爆攻防雙方律師提異議逾十次」,政治新聞91年3月4日)。
  長期以來,圍繞著刑事辯護的困境是複雜而多樣的。整體而言在我國刑事程序中嫌疑人及被告接近辯護人法律援助的管道,雖然相當程度是開放的,然而實際上接受援助的機會及辯護活動的內容量及質仍均有大幅提升及改善的必要。最大的問題主要在於偵查程序,特別是警察調查階段選任辯護人的比例極低,且即便有選任辯護人,辯護人依  第245條第2項於偵訊時在場,往往仍被限制僅能觀察,而無法適時地陳述意見提供法律諮詢;又依第34條規定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實務上多在監守職員的監視下或被錄音錄影的狀況下進行;再加上目前偵查實務並不承認辯護人有檢閱偵查卷宗的權利,致使被告與辯護人行使防禦活動受到相當程度的掣肘。
  要之,在刑事訴訟環境快速的變革下,辯護制度其實並沒有受到相對的重視。嫌疑人及被告接受辯護人協助防禦的機會,仍是閉塞的,辯護活動並未充分地實質化,依舊處於不對等的狀態,且對於辯護權的侵害,欠缺及時有效的救濟機制等,課題多樣而複雜。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或許日本刑事辯護制度與我國略有不同例如日本刑事程序偵訊時辯護人不被容許在場、對於偵查中之羈押未設有具保制度,以及起訴後之證據開示並非完全自由等等,辯護環境的險峻程度恐勝於我國。不過,也正因如此,更可見日本刑事辯護的在野奮戰、試圖積極突破困境的精神。這正是值得我國刑事辯護借鏡的地方。
  這是一本集結實踐擁護人權的辯護律師與刑事辯護研究學者智慧結晶的教戰守則。本書的目標有二:其一,讓所有律師均能應用本書內容,實踐於個案的辯護活動。其二,提示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辯護手段,及貫徹辯護原則的理論根據。
  全書依循刑事程序的流程,從逮捕、羈押、接見、起訴、準備程序、檢察官舉證、言詞辯論至上訴審,精選出各個階段在實務上重要或具有爭議的辯護課題,提綱挈領地解說。各篇之內容包括:問題所在、實施辯護活動的要點或注意事項,最後再輔以學說及相關判例作為理論的支撐,內容精實,架構完整。書後並附有常用的各式辯護書類,頗具參考價值。
  誠然,刑事訴訟的歷史,正是辯護權擴大的歷史。惟權利絕非憑空而降,而必須依靠實力及毅力鍥而不捨的爭取。我國刑事辯護面臨的挑戰仍然艱鉅,如何推動修法催生偵查中辯護人的閱卷權、接見通信權秘密化,以及儘早使公設辯護制度或強制辯護制度適用及於偵查階段,固屬立法論上重要的課題。而在尚未修法完成前,實際的運作上,如何使嫌疑人及被告能於最需要辯護人援助時,迅速獲得辯護人有效的協助,仍有很大的空間值得改善。在此意義下本書對於在當事人進行原則的實踐過程中,亟需熟知法條的解釋及理論基礎、研修充實詰問規則及辯護能力的律師而言,誠屬值得一讀為快的寶典。
陳運財等日本刑事法研究會譯者一同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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