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日期 | 佈置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2年01月01日本規則 110.03.19 修正第 1、2、12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3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司法>院本部>司法行政目附檔:附圖一民事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二刑事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二之一國民法官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三少年刑事法庭布置圖.PDF附圖四少年保護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五行政訴訟法庭布置圖.PDF附圖六懲戒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七職務法庭席位布置圖.PDF附圖八一般家事法庭布置圖.PDF附圖九溝通式家事法庭布置圖.PDF附圖十民事大法庭布置圖.PDF附圖十一刑事大法庭布置圖.PDF附圖十二行政訴訟大法庭布置圖.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

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

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4條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

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第5條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6條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

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7條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8條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9條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

桌椅褐色或原木色。

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

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第10條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

第11條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12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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