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不應無條件合法,應制定彈性且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 | 台灣野營法規

台灣露營場(李宗明攝) ... 與露營場相關的法規不少,包含《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 ... 困境2:現行法規中,可合法設場的區位少、門檻高.JumptoNavigationJumptoMaincontent露營場不應無條件合法,應制定彈性且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您在這裡首頁»山林水土»山坡地不當開發文/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政策研究專員黃子芸2021年06月28日您在這裡首頁»山林水土»山坡地不當開發台灣露營場(李宗明攝)在社會焦點集中於疫情之際,政府多個機關(包含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地方政府等)近期正在研議透過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簡稱《非都管》)的容許使用,來作為露營場合法化的途徑。

然而,根據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指出,全台目前有230處露營場位於順向坡地質敏感區,這些露營區若在無把關機制的情境下直接合法,未來若不幸發生災難,誰該負責?據觀光局露營區查詢專區截至2021年5月的統計,全台1,989個露營場中,僅有約8%「完全符合相關法令」,因此訴求露營場合法化的聲音不斷。

其實,山林中的休閒遊憩活動普遍都有缺乏管理法規和主管機關不明的問題,也衍生出大大小小遊憩行為樣態的衝突與討論。

我們反對無條件放寬《非都管》的容許使用,呼籲政府應在《非都管》中加入彈性及因地制宜的露營場設置建議,這才是處理露營場亂象的正道。

以下梳理與露營場設置、管理相關的重要法規制度,並提出修訂方向和管理上的建議困境1:無單一主管機關,觀光局負責露營事業卻「管不了」
與露營場相關的法規不少,包含《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廢棄物清理法》、《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露營場管理要點》⋯⋯等,牽涉到內政部、農委會、環保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觀光局等多個部會機關。

行政院2016年11月25日召開露營分工會議,決議露營活動推廣、輔導及協助等相關措施,由交通部觀光局主政;有關露營場地之管理、安全規範及土地開發行為等事宜,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辦理。

也就是說,觀光局雖然是主要負責露營活動的主管機關,但具有管制效力的法規工具是散落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觀光局實際上沒有工具可以「主管」露營場的區位問題,因此從法規角度和管理權責上來看,露營場管理真的頗複雜,僅靠觀光局很難落實執法管理!困境2:現行法規中,可合法設場的區位少、門檻高
我們先來看看目前的法規,哪些地方可以設置露營場又分別有什麼規範:位於國家公園中的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並經內政部營建署許可。

位於都市計畫區中,且符合該管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位於都市計畫區的農業區或保護區,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置。

位於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可免經申請許可即容許設置。

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為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農牧用地,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置。

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為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以外之林業用地,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置。

 除前述各點,若位屬《水土保持法》適用範圍,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

監察院2018年的調查報告顯示,有高達67.9%的露營場違規情形,是因為位於非都市土地中的「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上,因難以符合設置休閒農場的最小面積門檻0.5公頃而違法,對運用生產力較低或毗鄰土地設置露營場的地主來說,不是不願意申請,而是申請了也不會准,這個最小面積門檻的規定,原意為避免農地破碎不完整,但卻也成為露營場難以合法的主因。

台灣山區露營場(李宗明攝)「全部停業」或「全部合法」都不合理其實,露營場的樣態非常多元,有些地主希望提升農地或林地的產值,在不嚴重擾動環境下,利用山坡地上無法或不適合耕作的邊邊角角土地,或相對較平緩的區塊來開闢露營場,同時為了保留「與自然親近」的元素吸引遊客,僅將土地上的部分植被移除、拉水拉電,再放上木棧板作為營位,整體來說屬於可恢復的輕度開發行為。

而這樣的使用樣態,是否真的不得容許在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局部利用,應有再討論的空間。

不可諱言,現況下還是存在對環境擾動較大或有污染水源疑慮的露營場樣態,但無論如何,在山坡地上的開發行為,背後都會有水土保持的風險及開發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尤其在現今極端氣候的情境下,我們必須更謹慎面對可能的風險危害。

正因為露營場的樣態非常多、每個露營場所在的環境條件都不見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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