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無理性的反對---反「賭博」與反「博弈」的深層思考 | 博弈定義

賭博與博弈之差別,僅於一線之間(請參考註1)。

... 法」,不可讓人覺得「博弈」乃「賭博」美化之詞,應於「博弈法」中,將兩種行為定義清楚。

Contents...udn網路城邦真誠與無私的公開論壇 (到舊版)文章相簿訪客簿勿無理性的反對---反「賭博」與反「博弈」的深層思考2012/07/1202:49瀏覽2,602迴響0推薦2引用0反對「賭博」,人人都應支持。

賭博常常讓人家破人亡,造成社會問題。

然而,「博弈」乃「成人之遊戲」,棋藝、橋牌、衛生麻將、衛生撲克等遊戲均屬之。

賭博與博弈之差別,僅於一線之間(請參考註1)。

政府應於此關鍵時刻,將兩種行為作出清楚的界定。

食、衣、住、行、育、樂,乃人民生活之要務。

博弈為娛樂之一種,「成人遊戲」的玩家,常與對手之間下注比輸贏,當其下的注,已經超過其經濟能力時(註2),即便其遊戲為合法,但因其行為已然對其有害,此即為賭博。

或者玩家貪玩,時常通宵達旦,不顧正業,甚至影響家庭生活,此行為不但為賭博,很可能已賭博上癮,需要治療(此為心理疾病之一種)。

老年人打衛生麻將,若輸贏只在一餐飯錢之間,除了娛樂與社交外,還可動動腦。

此種博弈行為,非但不該反對,實在應該鼓勵與開放。

美國老年人除打橋牌外,玩5元10元的賓果遊戲,花50元參加小型撲克比賽等,都是正常的娛樂活動(博弈)。

台灣目前非法賭博猖獗,重大刑事案件常與賭博有關。

政府推動「博弈法」,不可讓人覺得「博弈」乃「賭博」美化之詞,應於「博弈法」中,將兩種行為定義清楚。

並加以宣導,成為社會大眾的共同規範(SocialNorms),民眾有清楚的標準,便可作出判斷。

「合法的博弈」對於「非法賭博」是有抑止的作用。

無理性的反對,非但對社會毫無幫助,反而暗助非法賭博。

外島如馬祖等地,是否適合設置博弈場所,是可以的探討的枝節問題。

如何擬定正確的博弈政策、完善的博弈法案、讓百姓對「博弈」與「賭博」有充分的認識,才是當務之急。

註1:博弈(Gaming)與賭博(gambling)定義如下:‧博弈:合法且無害之行為(屬娛樂的一種)‧賭博:非法之行為,或合法但有害之行為博弈遊樂場:依法設置之娛樂場所賭場:非法設置之場所註2:賭博上癮除心理標準測試外,須加入1.娛樂時間測試與2.押注金額測試:1.娛樂時間測試:每週工作40-50小時者,博弈時間以每週8小時為限。

退休人員,博弈時間以每週24小時為限。

2.押注金額測試: 押注(曝險)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月可支配收入(discretionary*註)之25%月可支配收入=稅後收入-月平均生活必須費用                                             (含食衣住行育與其他性質之娛樂)例:60歲無收入而有積蓄者,以其積蓄總額除以40(100歲-60歲)或乘以2.5%得年收入月可支配(discretionary)收入=年收入除以12-月平均生活必須費用(含食衣住行育與其他性質之娛樂)博弈遊樂場應採會員制,且每年必須更新。

會員申請表格中含個人財務報告與納稅證明,外國觀光客因取證困難,得准予取得臨時會員。

本國會員押注若超過其曝險上限則有賭博嫌疑,屬違規行為。

博弈場有權給予警告,並驅逐出場,違規三次則由相關人員到府訪談,作賭博上癮標準測試,未能通過測試者,予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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