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環境清潔計畫

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四、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五、第二九○次縣務會議縣長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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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四、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五、第二九○次縣務會議 縣長指示事項。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每月環境清潔日政策。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行動計畫。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

九、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宜蘭縣登革熱防治工作小組聯繫會會議決議事項。

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宜蘭縣政府一般廢棄物全分類零廢棄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

十一、本府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法規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貳、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澈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參、辦理單位:一、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

二、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就各鄉鎮市之地理環境、人口、資源、城鄉差異、清潔單位之執行人力及清理環境等因素,區分為以下二組:第一組: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頭城鎮、礁溪鄉。

第二組:三星鄉、五結鄉、員山鄉、壯圍鄉、大同鄉、南澳鄉。

肆、實施方法:一、督導:(一)督導小組:由本府環保局組成督導小組,定期督導各鄉鎮市公所,並將所見缺失作成紀錄,要求權責機關(單位)清除整理。

(二)督導項目:1.髒亂點之清理維護:(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及縣內依法負有管理維護之權責機關(單位)執行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就環境清潔方面之缺失及髒亂點作成紀錄。

權責單位應於二週內要求髒亂點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逐一清除整理,並追蹤其執行情形,列為考核依據,髒亂點1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2)各鄉鎮市髒亂點每月之自行查報列管數外,為加強髒亂點之清理,必要時得由本府環保局自行查報列管,並列為考核之地點。

2.道路兩旁等空地環境整頓管理維護: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內空地,已公告區域內道路兩旁空地、道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亂者,查明所有權別,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理,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查報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稽查取締情形:(1)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重大違規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由各權責公所列管追蹤,必要時由本府環保局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定點稽查。

(2)督導執行單位對於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者,就告發取締之成效及其相關資料建檔列管。

二、考核:(一)考核小組:1.平時抽查:由本府環保局人員擔任。

2.小組抽查:由本府環保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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