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一、經核定為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費用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營建目附檔:附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評點基準表.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一定年限為十年。

第3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有一戶住宅,指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一戶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三、家庭成員持有第六條第二款建築物。

四、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辦法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辦法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第4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額度。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

九、其他必要事項。

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第5條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已成年。

(二)未成年已結婚。

(三)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一件為限,同時申請二種或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第6條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逾十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


常見生活風格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